引用文獻:1、2(一般技術水準之參考文獻)
以下為各請求項比對結果代碼之意義:(左邊數字為代碼,其後文字為該代碼意義說明)
代碼1: 本請求項的創作,參照所列引用文獻的記載,不具新穎性。(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22條第1項第1款)
代碼2: 本請求項的創作,參照所列引用文獻的記載,不具進步性。(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22條第2項)
代碼3: 本請求項的創作,與申請在先而在其申請後始公開或公告之發明或新型專利案所附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載明之內容相同。
(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23條)
代碼4: 本請求項的創作,與申請日前提出申請的發明或新型專利案之創作相同。(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31條第1項、第4項)
代碼5: 本請求項的創作,與同日申請案的發明或新型專利案之創作相同。
(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31條第2項、第4項,不包含專利法第32條第1項前段已分別聲明「一案兩請」者)
*代碼6: 無法發現足以否定其新穎性等要件之先前技術文獻。
說明書或申請專利範圍記載不明瞭等,認為難以有效的調查之情況。
9、備註:
本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係依2017年9月15日、2017年12月9日、2018年1月22日、2018年3月21日修正之公告本進行比對。
10、注意事項:
專利法第116條規定「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新型專利權時,如未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不得進行警告。」
專利法第117條規定「新型專利權人之專利權遭撤銷時,就其於撤銷前因行使新型專利權所致他人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但其係基於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內容,且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先前技術資料範圍之國內專利文獻檢索最後期間為完成日,國外專利文獻檢索最後期間為新型專利申請日的前1日。